敲詐獄警被判三年八個月
牟某說,自己回家後覺得自己做得不對,就向公安機關報了警。事後,曲某被皇姑警方抓捕歸案。皇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曲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退賠牟某10萬元。
判決後,曲某不服提起上訴。曲某認為,公司是他和牟某、張某共同經營的,牟某是公司隱名股東。自己索要的錢款並不構成敲詐勒索,因為索要的錢款是公司經營分紅。經法院調查,公司工商登記檔案及相關人員證實牟某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或向公司出資,並且和相關單位也沒有業務往來。另外,曲某在二審階段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牟某系公司隱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參與經營獲利。
最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敲詐勒索與敲詐未遂的區別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責任編輯:楊雪
圖片新聞
熱點新聞
圖片圖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