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癥結需破解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底工信部頒布的《暫行規定》並非國家層面上第一個關於手機預裝應用的相關文件。2013年4月,工信部發布《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2013年11月起手機生產商不得預置5種類型的惡意軟件。2014年10月,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曾組織並聯合全省23個消費者委員會向工信部提議允許消費者自主卸載手機預裝應用。
時隔數年,手機預裝軟件仍如同頑疾困擾著廣大用戶。艾媒諮詢近期發布的數據表明,近半廠商預裝App數量超過了30個。
『手機預裝軟件有較大的潛在利益,因此很難杜絕。』陳江說。據了解,預裝一款手機應用,手機生產商可以獲得1到10元的收益。另外,預裝軟件對於軟件商來說也是一種獲得用戶數量的手段。更有甚者,還會通過預裝軟件或者幫助用戶『刷機』竊取用戶信息進而販賣,牟取不義之財。
不過,有人表示,《暫行規定》只適用於7月1日之後提交入網測試的新機型,因此徹底解決問題還需要一段過渡時間。
對於這種說法,消費者似乎並不買賬。『從去年底《暫行規定》頒布到今年7月初正式生效,這中間半年多的時間不就是為了給廠商時間來調整的嗎?』
值得注意的是,僅僅依靠《暫行規定》的制定者——工信部的力量來督促是不夠的。業內人士表示,手機出廠後要經過許多環節纔能到消費者手中,其中難免有軟件商要求預裝軟件。對手機廠商、軟件商和渠道商這條利益鏈,工信部也難以做到百分百、全覆蓋式監管。
專家認為,現階段最為可行的模式是多管齊下、軟硬兼施,即政府有關部門和消協加強合作,拓寬用戶維權渠道。與此同時,工信部應盡快完善《暫行規定》,制定細則來界定可以預裝、不可以預裝和能夠卸載的應用種類,並出臺違反規定的具體懲罰措施。只有這樣,纔能推動新規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