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雙方調解:女方返還35萬元
經審理,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要求女方返還一半彩禮,即返還4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劉先生確實曾支付現金86萬元作為彩禮,但無法認定劉先生曾給付1.2斤黃金。
對於張小姐提出的雙方已經具備婚姻實質,因此不應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認為,由於雙方並未締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所以法院不予采納。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女方返還一半彩禮,經法院確認女方為婚禮的支出花費為19076元,因此一審要求女方返還42萬餘元。
事情到這裡並沒有結束,一審判決後女方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到廈門中院。經中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根據調解書約定,女方要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返還35萬元彩禮給男方,如果女方不能按時支付,就要按一審判決的42萬餘元金額給付。
法官:雙方都有責任彩禮返還一半
具備了婚姻實質
但沒有法律意義上婚姻關系
到底這彩禮該不該退?

一審法官
劉先生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向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後支付了共計86萬元彩禮,該行為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包括張小姐生下雙方子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現在,雙方關系破裂,張小姐將腹中胎兒引產,雙方也並未締結婚姻關系,劉先生贈與行為所附條件並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彩禮收取人應返還收取的彩禮。
關於返還彩禮的數額,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本應努力和相愛的人經營生活,互相珍惜,卻因相互猜疑、家人乾預等無法尊重、信任對方,導致雙方關系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產、感情破裂、精神受傷害等狀況。雙方在整個過程中都應負有相當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酌定張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費用後,將彩禮的一半返還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