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公益私益規范市場秩序
記者:新規明確提出『個人不得在網絡募捐平臺上發起募捐』,這是否意味著今後個人不能再通過募捐平臺或朋友圈公開求助?應如何解讀?
楊團:這裡提到的網絡募捐信息平臺是指經過認證的13家平臺,這並不意味著今後個人不能再通過募捐平臺或朋友圈公開求助,也不意味著個人通過其他平臺求助是不合法的。公開求助是一種個人權利,這種權利是慈善法所不應當禁止的。因此,個人在朋友圈求助或轉發相關信息,或通過平臺發布求助信息,在法律上是不受禁止的。但法律上明確的一點是,這些行為都不屬於慈善募捐。
記者:明確『個人求助、網絡互助不屬於慈善募捐』會產生哪些深遠影響?
楊團:最主要的影響就是公益與私益的領域得到了明確劃分。中國人的傳統是公與私的界限劃分不夠鮮明。很多不法分子進行詐捐和騙捐利用的正是中國人『私』連帶而成為『公』的傳統倫理觀。因此,為了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將『個人求助、網絡互助不屬於慈善募捐』進行明確劃分,是中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的必要和必須之舉。同時,通過明確劃分纔能真正維護市場秩序。民政部此次出臺新規明確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厘清公益和私益的分別,應該說是為進一步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
網絡募捐平臺承擔哪些責任
記者:民政部根據慈善法的相關授權規定,公開遴選了首批13家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這些平臺在運營中需承擔怎樣的責任?
楊團:平臺的第一個責任就是依法甄別具有慈善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為他們提供募捐信息發布服務,提昇這些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二個責任是,作為互聯網募捐信息服務行業,這些平臺必須遵守網絡安全管理規范,保證信息安全,營造良好的互聯網募捐環境,樹立起良好的行業規范。第三個責任是做好傳播。也就是指這些平臺不僅要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與支橕,更要在平時做好類似區分『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的知識傳播,『引導個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對接,加強審查甄別,設置救助上限』,即如果個人希望通過平臺進行求助,而平臺審核後認為是可以發布的,平臺應當主動幫助個人與符合慈善募捐資格的組織進行對接,然後由這些組織實施具體的募捐行為。也就是說並未完全禁止個人求助在平臺上發布信息的可能,而是對這類行為進行了規范,加強了監管。
個人網絡求助行為怎樣規范
記者:當前網絡求助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何規范形形色色的網絡求助行為?
楊團:首先,要做好對大眾的宣傳工作,不僅要用法律條文來講,更要用切實的案例去警醒、教育和普及。要向大眾明確慈善法調整的對象不是個人求助,而是慈善組織具有體系化的募捐。
其次,要向大眾明確,個人求助不受慈善法監管,而是由民法進行調整。例如救助者發布虛假信息或者發布信息掩蓋事實,這就構成了民法上的欺詐行為。一些不法分子一開始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來籌集大量款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就觸犯了刑法。個人募捐很容易產生社會弊病,因其難以被全面監管而缺乏應有的監督。因此我們應當通過慈善組織募捐的方式來規避監管中的漏洞和風險。如果不進行有效規避,目前這個風險是全社會和政府在共同承擔,而非某一個捐贈者或求助者承擔。這種風險是一個公共性問題,尤其在互聯網時代,這種風險也並非均等承擔。如果個人求助短時間內無法與慈善組織建立有效對接,處於困境無助之中,這時社會應當對其給予多途徑的幫助。因此,發展社區基金會、建立社區互助機制,包括發展機構單位內部的互助金,無論城鄉都應當實現一種制度建設和機構運營。
記者:長期來看,網絡慈善與網絡求助之間應該建立怎樣的關系?
楊團:網絡救助的本質就是『個人求助用網絡』。當今時代互聯網為求助提供了各種各樣的技術方式,把技術與組織結合起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個人總是要在社會中生活,無論是城鄉亦或是單位企業,社區和單位幫助與支橕個人,屬於熟人社會之間的守望相助,天然便帶有熟人之間的監督審查機制,自然比社會上陌生人之間的聯系牢靠和容易許多。因此應當把社區組織和單位基金建立起來,但對於撥款救助應當進行合理分配和嚴格限制。如果捐款已經幫助到個人,實現其效益,剩下的款項就不應當以贈與方式交給個人,而應當留存在社區的基金會或單位的救助金等組織內部,以便未來幫助更多有需要的個體。因此,個人與組織在慈善活動中的位置是不一樣的,明確兩者之間的關系纔能從最大程度上避免好心人上當受騙,使善款發揮最大效益,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