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法律震懾要雙管齊下
按照目前相關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起刑標准在實踐中導致了這樣一個現象:『大魚』難以落網,『蝦米』又達不到定罪標准,甚至構不成行政處罰要件,很多傳銷團伙被清查後只能驅散遣返,其骨乾頭目和參與傳銷人員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對此,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准過高,使傳銷活動的積極參與者難以定罪,導致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銷犯罪活動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處理。因此,應當考慮降低打擊傳銷法律的入罪門檻。
『在沒有將整個傳銷組織體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難證實誰組織、領導了30人以上的「下線」,無法確定人員所處層級,導致很多案件無法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准。』許浩建議,一方面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主管部門之間的權限劃分和職責配合,建立協調機制,解決跨區跨省辦案、立案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標准,解決『大魚』難以落網、『蝦米』全跑光的問題。『對於傳銷組織中的眾多「下線」來說,雖然其行為同樣違法,但依據目前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一般參與者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李旭也認為,傳銷的立案標准還是相對較高,有必要降低門檻,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證據規格也要相對降低。他舉例說,『南派』『北派』這種異地傳銷屬於行為犯罪,主要是靠口供和筆錄來取證,但現在很多人都被洗腦了,根本不配合,調查取證很難。
『傳銷是一種涉眾型犯罪,實際上,只要是參與了傳銷,就是違法。但現在除了對組織領導者進行打擊,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對其他廣大參與者則以批評教育為主。但這種簡單的批評教育對於已經被洗腦的傳銷人員來說,效果並不理想,他們很多人仍然執迷不悟,甚至繼續對抗查處。對於這些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積極參與人員,必須教育和處罰相結合,而不能按照以前只是教育批評和簡單驅散。』李旭認為,這就缺乏法律的震懾力,要增加違法犯罪的成本。
李旭建議,對於沒有發展下線的,可以主要進行教育;對於有下線的,要區別對待,被查處還屢教不改的傳銷積極參與者必須要對其作出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讓他們知道法律的震懾力。
『總之,教育和法律震懾要雙管齊下。』李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