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合法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屬於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健身公司已構成故意拖延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丹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准》的規定,當事人未在承諾的期限內開業經營,並對於消費者的退款要求始終推諉,在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後也拒不改正,並引發消費者的多次投訴和反映情況,經計算當事人故意拖延消費者的合法要求達84天,情節嚴重,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性。具備從重處罰情節。故責令卓越健身公司立即退還消費者購買健身卡的費用,並罰款200000元。
據了解,當事人需要在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市財政局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丹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截至目前,卓越健身既沒有繳納罰款,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如果6個月內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丹東市工商局消保分局相關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