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健身房至少要承擔一半的死亡賠償
昨天來的家屬很多,老公父母公婆還有其他親戚。周小姐是某化妝品銷售公司老總,工作不算太忙有雙休。一直以來身體很好,1米66的身高140斤,蠻壯實的。據說健身有兩年了,一直有請私人教練。
原告方告的點主要是健身房在周小姐的黃金搶救時間段裡,『不作為』。
比如,周小姐開始跑步時旁邊沒有教練陪同,事發後,健身房教練打120描述錯誤,說成『摔傷』,導致誤導了急救中心的判斷和救援指導。
還有,原告方認為健身房方面沒有應急預案,沒有配備相應藥品、設備,沒有能采取急救措施的教練人員,未能在突發狀況後及時采取急救措施,而這一切『致使其錯過了黃金救援時間』。
因此,家屬要求健身房方面對周小姐的死亡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賠償,原告方算出來周小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一共將近200萬元,健身房應該承擔50%,也就是100萬元。
健身房:我們在合理范圍內盡了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方面首先向周小姐家屬表示慰問,但是他們表示已經『在合理范圍內盡了安全保障義務』,『所以這個事情要理性看待』。
健身房方面說他們在第一時間就積極搶救,把人放平,腳墊高,准備了葡萄糖水,又馬上打120,描述也是正確的,接下來就是按照120的專業指導做。
何況猝死是一件出乎大家意料的事情,健身房怎麼可能預料到呢。『我們是健身從業人員,不是醫療人員。也沒有法律規定健身教練一定要有急救資質』,健身房方面說。
原告說,周小姐死亡是因為錯過黃金搶救時間,健身房辯駁說,我們根據警方的認定,周小姐的死因應該是自身身體原因導致猝死。
針對原告方強調的健身房沒有做心肺復蘇,健身房說『我們不是專業醫生,無法判斷什麼時候要做心肺復蘇,而且後來周小姐也沒有做死亡鑒定,所以也無法判斷當時不做心肺復蘇和她最後救不活是不是有因果關系』。
所以,健身房方面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損害賠償。不過願意出於人道主義補償死者家屬5萬元。
最後雙方不同意調解,法庭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