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弟弟『受脅迫』說難成立
親情比金錢更值得珍視
花都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濤的『受脅迫』之說難以成立。
其一,林濤稱書寫『欠款明細』時受到嚴重的暴力威脅,卻直至本案訴訟前均未向任何機構申明、求助,甚至承諾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仍未采取任何救濟措施,直到在法院應訴時纔提出,缺乏說服力。
其二,林濤針對『脅迫』說唯一的證據僅是父親林伯的證言,因林伯不僅是林濤的父親,還由林濤贍養,因此證人與林濤有高度相關的利害關系,證言證明力明顯不足,不足以推翻林濤親筆書寫的『欠款明細』之條款。
其三,林濤能夠投入十幾萬元,收獲將近兩百萬元的收益,除了投資眼光,還需要資金支持和長期打理。十二年前,林濤財力有限,若不是姐姐出手資助,付出超過十年的心血打理房子的各方面事宜,林濤兩邊兼顧恐怕不能全身心開創自己的事業、照顧自己的家庭。無論是姐弟合作投資購房也好,還是林濤獨具慧眼獨自購房也罷,姐姐林雲在這次獲得巨大成功的投資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否認。
因此,在即將高價出售房屋時,分享一部分收益給姐姐合情合理,一毛不拔還要求姐姐退還租金纔有違常理常情。
經辦法官指出,本是同胞姐弟,因投資一處房產獲得巨大成功而反目成仇,對簿公堂。人世間還有很多比金錢更值得珍視的,親情便是其中之一。為此,花都法院依法判決林濤向林雲償還欠款本金366000元及利息。一審宣判後,林濤不服判決,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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