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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願連續加班回家猝死 法院判公司擔責20%
2017-09-10 15:30:10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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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原標題:男子自願連續加班回家後猝死

  蘇州五旬男子文某為了多掙錢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身體不適,送醫後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為工傷情形,文某家屬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加班後猝死不算工傷,家屬訴上法院

  文某出生於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不過,由於所屬行業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於工作狀態。

  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於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可未到一個月,意外就發生了。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兩三點鍾,妻子發現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後,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因不知』。

  2017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家屬認為,由於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50餘萬元。

  企業加班時間超過法定上限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並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致調查。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時、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餘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況;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時。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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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