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賠償20萬
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為,但根據被告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
至於文某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文某上班及加班後回家,身體不適送醫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並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法院酌定,由企業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判決支付其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法官說法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不斷出現,且呈增多趨勢。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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