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8日,馬嘯向翠屏區商務局匯款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商務局:依法辦理中,不可能是個別領導出於私利不讓辦理
『就因為2017年這份文件,我在經過多方調查後,猜測到了不讓我辦理退休這件事情的由來。』馬嘯稱,區政府在2017年作出決定收回昂的公司資產之前,曾在2002年3月22日作出108號《關於停止執行物資總會『整體劃轉』改革的通知》,要求不再執行物資總會『整體劃轉』改革,而是『另擇方案』執行,即組織人員收購原物資總會,後因為政府多數領導反對,收購方案也未能執行。2005年9月28日區政府又作出(2005)78號《關於對原物資總會遺留問題的處理通知》,要求凍結昂的公司所有賬戶,停止一切對外經濟活動。
『但讓人疑惑的是,這兩份文件都沒有下發送達給昂的公司。』馬嘯稱,2005年10月10日新的民營企業『宜賓昂的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並報告宜賓市翠屏區政府時,也沒有得到任何通知。
馬嘯猜測,相關文件是翠屏區政府個別領導對物資總會改制為民營企業後的資產出於個人私利而作出的。『區政府個別領導想要把昂的公司的資產拿去,但是通過機構改革後公司資產是依法所得,按正常程序他們是拿不走的,所以私自作出這兩份文件,並且一直沒有下發送達給昂的公司。』
馬嘯認為, 2002年翠屏區政府108號文件涉及昂的公司的切身利益,然而昂的公司卻從未收到過文件,這不合常理。
2018年1月27日,昂的公司對翠屏區政府作出的108號《關於停止執行物資總會『整體劃轉』改革的通知》不服,向宜賓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年2月2日,宜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作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書》,通知昂的公司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隨後,昂的公司提交了補正後的復議申請有關材料。2月11日,宜賓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為區政府作出的108號文件是在區委主導下基於黨政機構改革所制定的相關依據或措施,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決定對昂的公司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昂的公司不服,遂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宜賓市中院認為,翠屏區政府作出區府發108號《關於停止執行物資總會『整體劃轉』改革的通知》文件,是翠屏區政府在區委主導下基於黨政機構改革所制定的關於原翠屏區物資總會機構改革的相關文件,不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並且昂的公司2018年申請對2002年的文件提起行政復議,早已超過行政復議的期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昂的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對於翠屏區政府分別作出的兩份收回決定,昂的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異議,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昂的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作出了行政裁定,認為昂的公司起訴請求撤銷翠屏區政府作出的1號《收回決定》,仍屬於宜賓市對2001年實行黨政機構改革時存在的遺留問題進行的糾正,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四川當地兩級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和上訴,並無不當。昂的公司申請再審的理據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難以支持。
馬嘯無奈地對記者表示,『十幾年的維權之路,走到現在似乎成了走投無路。』當問及馬嘯覺得這兩份文件和自己被拒絕辦理退休有什麼關系時,馬嘯似乎也講不明白,但67歲不能辦理退休的事實就擺在眼前,『不辦理退休手續可能也是出於個人私利,想要逼我們自己交出昂的公司資產。』馬嘯稱,『區政府個別領導在仍然沒有拿到昂的公司的資產後,纔又作出了被法院認定為不屬於行政案件受案范圍的兩份文件,「強行」收回了昂的公司的資產,規避了司法監督』
8月26日,翠屏區政府商務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記者稱,『這件事情涉及范圍比較廣,現在已經按照政府程序,在依法辦理之中。』該工作人員稱,因涉及到政府層面,當時的具體情況他不是太清楚。對於是否當時是個別領導出於私利不讓馬嘯辦理退休,該工作人員則一口否認,『這不太可能,我們都是通過相關法律在依法辦事。』
9月14日,馬嘯向記者表示,截至當天下午,自己的退休手續仍然無法辦理,『理論上自己還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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