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條例》特別增加育兒假的有關條款,明確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
此外,《條例》還新增部分條款進一步完善、支持生育政策。比如,明確采取財政、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市和區人民政府通過采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為社會力量提供支持。同時支持幼兒園招收2至3歲的幼兒,支持用人單位單獨或者聯合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等。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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