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嬰相關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
為保障三孩政策落地,條例強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條例增設父母育兒假,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內,每年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條例強調政府通過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並在就業服務、配租公租房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同時,『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並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此外,條例明確對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准和規范,以及虐待嬰幼兒的托育機構進行懲處。對於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准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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