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等著那兩萬塊錢,拿回來好住院呢!』已經50多歲、頭發花白的陳喜蓮抱著懷中裝滿『車輛價值保證金』單據等證據材料的紅布袋,倔強地說。
陳喜蓮夫婦都是北京萬泉源出租車公司的司機。2008年合同到期車輛上交後,公司卻扣著他們押在公司的兩萬多元『車輛價值保證金』和4000多元莫名其妙的『修理費』。
陳喜蓮現患心髒間歇、糖尿病等癥,老兩口眼巴巴地等著這筆錢用來看病,每次去公司討要都無功而返。後來,終於在公益律師的幫助下踏上了勞動維權之路。而此時,他們纔發現,有不少司機和他們一樣,在向公司討要『車輛價值保證金』和社保。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出租車『保證金』由明轉暗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北京各出租車公司大多要求司機繳納1萬元左右的風險抵押金,或稱『車輛價值保證金』。
陳喜蓮向記者出示了2001年她和丈夫給公司繳納『車輛價值保證金』的收據,上面清楚地寫著『車輛價值保障金1萬元』。
『出租車公司收取「風險抵押金」這一行為完全是違法的!』中國法律維權中心網法律顧問、義務代理眾多出租車司機維權案件的沃興偉律師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
1995年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2008年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第9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出租車司機都屬於中下層收入者,1萬多元對他們來說是很大一筆錢。『但不交沒辦法,這是各公司的慣例,要想入這一行就得交。』陳喜蓮說。司機們對這一師出無名的抵押金很不滿。『出租車是司機的勞動工具,公司不應以提供勞動工具為由收取風險抵押金,這在無形中給勞動者設了一道門檻,阻礙了勞動者就業。』據了解,自1998年起,王學永等出租車司機認為收取風險抵押金涉嫌違法,堅持向北京市運管部門申請取消風險抵押金。
『的哥』的多年上書,終於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得償夙願。2008年4月,北京市出臺規定,今後本市出租汽車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風險抵押金,已收取抵押金的,應在雙方解除合同後退回。
但司機們高興了沒幾天,就發現各公司『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改明收為暗收。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司機師傅和雙班倒的同事兩人共交了1.5萬元『抵押金』,而這次公司甚至沒有為他們開具任何收據、單據。『雖然國家規定這個錢不能收,可是現在哪家出租車公司不是變著法子收我們的抵押金?你想開車,就沒辦法。』劉永江說。
還有的公司不以『車輛價值保證金』的名義,稱向司機『集資』,交車、續合同都得集資。據眾多司機反映,這種違法情況在北京大大小小的出租車公司中較為普遍。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農民工司機王師傅說,去年因為實在沒有錢交集資,萬泉源就不給他車開。『我足足在家裡等了9個月!沒有工作就等著車開,就跟失業一樣!』最後他只能去了別的公司。
『公司就跟我們說,你不是想上我這兒來開車嗎,那這車不能白使啊,公司要買新車,你個人也得出一點兒作貢獻吧?出了一兩萬、三萬的司機多的是,我知道最多的出了7萬元。』王師傅說。
出租車公司承諾出高利率,吸引司機出錢,但利息通常無法兌現。『當時告訴我們說比存銀行強,很多司機動了心,但實際上該退還錢時老有人退不了。只得天天和隊長玩命,緊追不讓他走。』王師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