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避免『公司僵局』
創業企業應完善章程
『股東合作破裂、信任喪失之時,股東矛盾可導致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陷入困境,出現公司僵局。』馮傑說,如果公司章程事先規定有解決公司僵局的機制,就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來解決問題。但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一旦出現了這種情況,一是股東間協商解決,或者一方退出、或者獨立第三方介入、或者自行解散公司。二是當衝突各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諒解衝突,任何一方都不願或者不能退出公司時,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解散公司了。
他介紹,公司治理無非是公司各組織機構在貫徹公司經營目標下的有效運行,公司的組織機構在行使各自職權時相互制衡,最終在兼顧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公司和股東的利益。而公司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與組織架構,是要借助公司章程加以規定並具體化。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公司股東應針對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好公司章程,通過公司章程規范公司及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使各方按規則行事。』馮傑說,這樣就將可能出現的糾紛,通過章程的條款加以規范,盡可能避免法律風險。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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