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學校禁止外賣電動車入教學區
對共享電動車無規定
在白楊路邊的一個保安亭玻璃上,北青報記者看到一則《通知》。該《通知》規定,凡是送外賣的車輛,一律禁止入校,落款日期是去年11月21日。有學生解釋說,送外賣的電動車只能在學校主乾道上行駛,而不能進入教學區域。
但是,北青報記者看到,當有學生騎共享電動車進入教學區域時,保安並未阻攔。一位保安說:『學校只規定不讓外賣電動車進去,沒規定學生騎電動車也不能進,這都得看學校規定。』
共享電動車因車不合規更換過一次產品
自從2月底,校內出現共享電動車後,該校大一學生小尹就一直關注此事。他發現,同一品牌的共享電動車因車不合相關規定,在近期更換過一次產品。
北青報記者在校內家屬區發現了兩輛未被收走的最初版電動車,車身上布滿了灰塵。仔細觀察,這些車確實存在不少問題。比如,車沒有腳蹬,後視鏡被拆除,並不滿足我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所提到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的條件。此外,車尾只掛著企業自制的代碼牌,沒有合法牌照。
當時,這批車無法使用。在3月上旬,這家企業收走不合規的電動車,又重新投入一批改造後的電動車,學生可正常使用。相較此前,這批車的車身輕了不少,新增了腳踏板,車尾掛有牌照。
針對產品更換問題,該企業工作人員回應,最初投放在校的電動車確實不符合北京市對電動車的管理要求,但他們近日投放的車滿足相關要求,並合法上了牌照。就學生關心的安全問題,工作人員則稱,公司給車購買了保險,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多有50000元的人身賠償。
追問
學生騎共享電動車出事故,誰擔責?
目前,學生在享受共享電動車便利的同時,更為擔心安全問題。
那麼,學生騎共享電動車發生事故,誰來擔責?中傳文法學部法律系一位老師在接受該校學生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屬於道路安全上的危險(例如撞人或者被撞),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是因為電動車本身的故障導致剎車失靈等安全事故,則由電動車生產廠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是由於道路問題,例如井蓋沒蓋,騎車人掉進去了,則由井蓋所屬的單位負責。『通俗地說,就是誰撞的,誰負責;誰的過錯,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