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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22年未結 75歲老人索賠31萬暫扣款遭拒
2017-03-27 16:30:3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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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多年未結

  1年後,李先生終於聯系上了沈姓男子,雙方約定在昆明某酒店商談之時,李先生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當年的盤龍分局太和派出所民警將嫌疑人沈姓男子抓獲歸案,1995年7月14日沈姓男子被解除收容審查並被取保候審。在案卷宗顯示,期間沈姓男子的家屬向公安機關繳納了30萬元,作為暫扣款。

  李先生稱,當年他親手將31萬元交給了沈姓男子,沈姓男子和李某都在收條上簽了字。

  李先生的代理律師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尹德周查閱當年的卷宗發現,當年公安機關在抓獲沈姓男子時,從其身上查扣了115800元,1995年4月26日,派出所從暫扣款項中返還了5萬元給李先生,剩下的6萬多元依舊被查扣。

  李先生認為,雖然至今仍有兩名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歸案,但歸案的沈姓男子已經認可當年騙了他31萬元的事實,這筆已查扣20多年的款項應返還給他。

  2016年9月29日,李先生向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李先生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將扣押的31萬元賠償給他,並計算利息。

  決定

  主要嫌疑人未歸案

  扣押款性質難證明

  2016年11月28日,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盤龍分局審理查明,李先生報稱沈姓男子1993年12月騙了他現金31萬元。沈姓男子1995年4月2日被該局收容審查,後經偵查沈姓男子交代了該案涉及的其他兩名主要嫌疑人。盤龍分局開展偵查後該兩名主要涉案人員未能歸案,在僅有沈姓男子供述的情況下,該局以當時證據不能認定沈姓男子是否構成犯罪為由,沈姓男子1995年7月14日被解除收容審查並取保候審,期間家屬向公安機關繳納了30萬元,作為暫扣款,待案件事實查明後再處理。

  盤龍分局認為,依據當時材料,且根據已經開展的偵查工作無法查明沈姓男子是否構成犯罪,且沒有法院的相關裁定書,難確定款項的所有權歸屬,公安機關對該款項的扣押並未違法。依照國家《賠償法》,盤龍分局決定不予賠償。

  李先生決定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16年12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復議後認為,因案件中沈姓男子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足,與本案有關的兩名關鍵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歸案,對李先生的復議請求不支持。

  聽證

  焦點1

  扣押款是否應返還?

  代理律師

  既已返還5萬元餘下的就應該一並返還

  今年1月,李先生向昆明中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申請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復議機關為昆明市公安局。李先生請求法院依法撤下上述兩公安機關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由盤龍分局賠償扣押的31萬元,並計算利息。

  24日上午,昆明中院賠償委員會法官對該案進行了聽證。代理律師認為,除了20多年前的在案證據,閱卷後他們找不到一份啟動重新偵查的材料。沈姓男子在供述中,已認可騙取了李先生31萬元的事實,只不過其辯解稱自己是『中間人』,只分到了5萬元。

  代理律師認為,兩名主要嫌疑人沒有歸案,還無法查清事實,那麼當年公安機關為何要返還5萬元給受害人李先生?既然已經返還了5萬元,剩下的受騙款也應當一並返還。

  代理律師介紹,針對暫扣款的去向問題,市長熱線在一份回復材料中稱,1998年9月24日已存入分局相關賬戶。而在案證據顯示,1995年7月份家屬就交了這筆錢,為何扣押款項3年後纔到了盤龍分局的賬上?

責任編輯: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