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
現有證據難證明扣押款歸報案人
為何扣押的這筆錢20多年沒返還?盤龍分局認為,因為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對於扣押的款項無法定性所以沒有返還。由於證據不充分,對於歸案的沈姓男子也無法起訴,不足以證明暫扣的款項就是報案人李先生被騙的錢。
昆明市公安局稱,沈姓男子的家屬也曾寫信給公安機關要求查明事實真相,還沈姓男子一個清白,並退還扣押款項,如公安機關查明事實真相後,沈姓男子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一定承擔。他們維持盤龍分局的國家賠償決定結果合法有據。
焦點2
兩名嫌疑人曾到案?
代理律師
有收容家屬通知書嫌疑人可能歸過案
律師發現,盤龍分局在給昆明市公安局的一份『國家賠償復議答復書』中,在闡述案件事實和不予國家賠償的事實中明確載明,分局所陳述的事實有沈姓男子的筆錄和李某的筆錄等證據。
同時,律師還在卷宗裡發現了兩份1995年蓋有昆明市公安局公章的,給被收容人家屬的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明了嫌疑人李某和魏某的名字,案由因詐騙,通知書上記載,兩名嫌疑人均收容的地方為盤龍收容所。
綜合上述兩份證據,代理律師認為,兩名嫌疑人當年可能已經歸過案,為何找不到一份供述筆錄?
賠償義務機關
先開文書後抓人結果沒抓到
對此,盤龍分局解釋說,當年公安機關開好了文書去抓人,但沒有抓到人。所以在給家屬的收容通知書上,只寫明了『95年』並沒有具體的日期。對於這份『國家賠償復議答復書』中出現的有李某的筆錄,是筆誤造成的。
雲報全媒體記者熊波攝影報道
責任編輯: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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