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大數據:
失火犯罪最常見

清明最常見的違法行為,就是因為燒紙錢、放鞭炮、點孔明燈引起的山火。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根據專業法律裁判文書數據庫聚法案例提供的大數據獲悉,該數據庫2016年收集到的884萬篇法律裁判文書中,有438份是與祭祀有關的案例,佔案件數的比例極少。但是其中案由以失火罪最多,有72起,其他依次是財產損失糾紛、排除妨害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等。而且財產損失糾紛,很多都是因為失火而引起的。
從這個數據來看,清明節時給逝去的親人燒紙錢是一種最為傳統的祭掃活動,不過清明正值天乾物燥的時節,因祭掃不慎而將周邊植被森林點燃引發大火的現象卻屢屢發生,因此,燃燒紙錢時一定要嚴格遵守野外用火規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發生火災,需第一時間向消防部門報案,以控制火情蔓延、減少火災損失。
因燒紙錢而引發山火,要接受什麼懲罰?《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放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去年發生在梅州豐順縣的一起案例。鄭某及家人攜帶祭祀品上墳掃墓時,用火柴點燃冥紙錢幣進行焚燒時,不慎引燃乾枯雜草,從而引發『百公石』山的森林火災。經鑒定,森林火災過火面積為136.50畝。鄭某因失火罪被判緩刑。
責任編輯: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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