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爆炸罪成立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經審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所供述的作案手段與客觀情況相符,特別是在其供述中提到的現場細節,可以證實張某是在對剪斷燃氣管、打開燃氣閥門及點燃打火機等行為有所認知的情況下實施上述行為的,主觀上具備爆炸罪的故意。
雖然張某在口供中所述的實施行為的原因有變化,但不影響對其主觀故意的認定。檢方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爆炸罪。
故三中院一審認定張某犯爆炸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張某二姐家屬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4.4萬餘元,賠償北京市朝陽區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及小區多名業主維修費共計11萬餘元。
清明假期過後,張某已向法院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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