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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餘額寶理財 網店等新型財產怎麼分?
2017-04-14 09:11:27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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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向趙先生所在公司調查確定,趙先生與公司簽署的股票期權協議所記載的股票數額為一部分原始股數額,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後需趙先生先行權(即以約定的成本價去購買該股票),如趙先生未行權則無法分割。趙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趙先生行權即可獲得,但獲得期限在兩年後,如果趙先生在此之前辭職等,該股票就作廢了。最終,法院以盧女士主張分割的期權暫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支持她的這一分割請求,不過明確盧女士可待股票份額等實際歸屬趙先生所有後,再另行主張其權益。

  分割的是期權財產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法官認為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准。

  第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第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這些案例實際上也是在提醒很多人,新類型的財產可以構成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別光看車子、房子等有型資產,還有虛擬資產。(央視新聞綜合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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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