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案:本案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更符合實際
何錦東的行為性質屬於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件的定性是本案控辯雙方的主要爭議點。案件宣判後,主辦法官、本案審判長文方遒接受了記者采訪。
文方遒認為,本案的定性應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他從三個方面闡述了這一判決觀點。
文方遒介紹,首先、故意犯罪的成立不僅要求有故意行為存在,行為人還要對行為的危害後果有認知或者遇見(結果加重犯則要對加重結果有所認知或預見)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該主觀故意往往通過客觀行為體現出來。對此,可以結合案發起因、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打擊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力度、雙方力量對比和介入因素等綜合分析判斷。過失犯罪的主觀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從事實和證據來看,本案屬於典型的激情犯罪,雙方當事人案發前均不認識,無冤無仇,雖因瑣事引發矛盾,但雙方之沒有激烈的矛盾或者利益衝突。起因上,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是被害人的狗因無系繩,而騷擾被告人家中的母狗所致。雙方打斗均無使用工具,且在被告人見被害人倒地後即停止侵害並電話撥打急救電話,對被害人進行救助。這與一般的積極追求、連續攻擊、直接造成危害後果的具有一定嚴重傷害性的故意傷害行為明顯不同。所以,認定本案被告人對被害人死亡後果有明知或預見,進而認為被告人故意放任危害後果發生,過於勉強,認定其犯罪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更符合實際。
其次、結果加重犯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犯罪類型,從立法上看,刑法對故意傷害致死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法定刑,其處罰的對象也理應是在客觀上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暴力行為,而不可能是輕微的暴力行為。
最後、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相比於一般典型的故意傷害案件而言,暴力程度較輕,手段並不殘忍。本案屬事出有因,且屬於激情犯罪,同時,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案發後也墊付了被害人44013元的醫療費及賠償被害人家屬15萬元,取得諒解。本案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故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