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江南微博截圖
本次庭審當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雙方均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庭審圍繞著《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權、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此間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車、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索賠是否超出訴訟時效等焦點問題展開。
雙方律師圍繞以上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據媒體報道,庭審最後,原告表示願意在被告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被告江南則希望在庭後與原告進行協商。法庭決定給予各方一個月的調解時長,如未能達成調解將擇日宣判。
那麼,根據庭審焦點問題來看,如果僅僅是人物名稱相同,會構成侵權嗎?中國文字著作權總乾事張洪波介紹,按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不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就金庸先生起訴江南一案來說,如果江南確實僅僅使用了人物名稱,沒有使用其人物關系、故事情節,那麼從《著作權法》角度講,金庸先生可能很難主張江南侵犯其著作權有關權利。

作家江南。陳羽嘯攝圖片來源:華西都市報
但張洪波說,該案又可能涉及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此間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且在圖書宣傳中也有類似導向:即因為人名相同,導致讀者可能認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存在某種關聯的話,那麼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疇,可能會涉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還得聯系具體作品的情況,看是否構成著作權情況上的侵權。』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表示,小說中人物性格是人物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人物形象除性格外還包括外貌、出身、人物在書中的角色等等,所以最終要看人物綜合形象是不是被別人拿去借鑒了,『如果是,就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