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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在外地被盜刷3萬元 銀行被判擔責
2017-08-02 14:38:37 來源:貴陽晚報  作者:孫征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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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銀行辯解:

  保管密碼不善銀行不應擔責

  《判決書》顯示,銀行認為:基於信用卡密碼的唯一性和私密性,原告所述其信用卡被盜刷的事實,是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其密碼保管不善的責任。銀行在其辦理開戶時,已就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注意事項予以告知,且原告也已確認。銀行已經正確履行了儲蓄合同的相關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銀行認為,原告信用卡卡內的資金被盜刷的事實,銀行並非侵權人,且已在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上盡到了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是因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密碼,應由原告負責,銀行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判決:

  銀行被判擔責原告不用還款

  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信用卡一直隨身攜帶,2016年9月份卻在成都博錦建材批發的一臺POS機上被盜刷3萬元,原告當時即投訴報案,此事實清楚。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了信用卡,雙方形成了信用卡服務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有義務為信用卡用戶提供安全的交易環境,確保用戶信用卡安全,原告作為用戶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其密碼的義務。原告本人及信用卡均在貴陽,卻在成都被刷,說明被告制作的信用卡,存在真偽不能被交易系統識別的缺陷,被告未盡到保障用戶信用卡使用安全的義務。

  此外,被告認為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碼,未能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於被告的辯稱,法庭不予采信。同時,對於信用卡被他人盜刷,原告逾期未償還被盜刷的金額,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也沒有過錯。

  為此,法庭依法判決原告不承擔盜刷3萬元及滯納金的還款責任,同時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名下信用卡個人征信不良記錄,並承擔訴訟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判決書已送達雙方,銀行方面已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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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