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遭盜刷發卡行被判賠償
儲戶保存人卡分離證據法院終審認定銀行未盡義務
陸先生在某銀行的北京支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而這張卡被他人從該行京外的支行轉走了28000元。陸先生認為這次遭遇的異地盜刷是該銀行未盡安保義務所致,因此將銀行起訴至法院,並提交了該銀行卡於涉訴交易當日在北京某超市的交易明細,以證明自己案發時未離開北京。一審判決支持陸先生訴求,銀行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銀行卡異地遭盜刷
陸先生此前在北京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一直以來使用正常。而2014年10月28日,陸先生人在家中坐,手機上卻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提醒,稱其名下這張銀行卡通過京外某ATM機發生了一筆轉賬,金額為28000元,並支付手續費15元。陸先生趕緊拿著銀行卡前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經初步偵查,給陸先生出具了一份《工作說明》,確認在京外操作ATM機轉賬者並非陸先生本人。
陸先生認為這次遭遇的異地盜刷是該銀行未盡安保義務所致,因此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庭審中,陸先生除了向法院提交了涉訴銀行卡原件,同時還提交了其名下另一銀行卡於涉訴交易當日在北京某超市的交易明細,以證明其案發時未離開北京。
銀行一審敗訴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陸先生已提供其不具備實施涉訴交易行為條件的初步證據,而銀行雖辯稱是陸先生自己保管不慎,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銀行違反安保義務,構成違約,判決銀行賠償陸先生28015元。
判決作出後,銀行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其稱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涉訴交易並非陸先生完成,不能證明存在偽卡交易,一審判決證據不足,請求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