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銀行未盡義務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陸先生已就涉訴銀行卡開通了短信提醒業務,涉訴交易在2014年10月27日晚上11時許進行,陸某於2014年10月28日上午7時撥打銀行客服電話進行卡片掛失並向公安機關及時報案,陸先生上述行為已說明其具有較高的持卡用卡安全意識,並采取了較為妥當的處理措施。此外,公安機關受理案件並偵查後出具《工作說明》,證明涉訴交易並非陸先生本人操作。在此情況下,銀行作為涉案銀行卡的發卡銀行主張涉訴交易屬正常交易,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而銀行並未提交有效證據加以證明,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院認為,銀行在他人持有偽造銀行卡進行交易過程中,因為其自身系統與技術漏洞等原因,未能識別出偽卡,違反了其應負擔的安全防范義務,對陸先生銀行卡被盜刷產生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認定涉訴交易是偽卡交易並無不當,銀行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據此,北京市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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