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申報制度讓當事人不敢說謊
在離婚案立案時,法院立案庭主動向離婚雙方當事人送達《離婚財產申報表》,並書面告知其不如期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
當申報程序終結和申報期限屆滿後,家事審判庭組織當事雙方對相關申報情況予以庭前質證和調查核實,若發現某方當事人存在瞞報或不報情形,則法院依法認定該方存在不誠信訴訟行為,並依法就該部分財產向不誠信方作出不分割或少分割處理決定。
據了解,試行以來,除部分不申請法院處理離婚財產的案件外,離婚案件中95%的當事人能按時、按要求提交相應的《離婚財產申報表》和相關財產證明材料,且幾乎不存在故意不報或瞞報的情形。
『離婚財產申報制的實施,具有一定的震懾力,讓當事人不敢說假話,必須說真話,從而保障弱勢一方的財產權利,防止不法之徒鑽法律的空子,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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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法院全面實行
離婚生效證明書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魏麗娜通訊員楊曉梅、甘尚釗、郭學敬)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具有離婚證明的效力,遇到房屋買賣、銀行貸款等需要證明婚姻狀況時,均須提供法律文書,判決中所記載的情感糾葛、家庭矛盾等隱私就會『曝光』。記者昨日獲悉,今年5月起,廣州兩級法院已全面實行開具離婚證明書制度,證明書只記載當事人身份信息、離婚事實、裁判文書案號和生效時間,既有裁判文書的證明力,又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發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隱私,廣州法院探索創設離婚生效證明書制度,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制作《離婚證明書》,無需與生效文書同時使用即可單獨產生證明效力。離婚證明書僅載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和離婚判決的生效情況,隱去了裁判文書的其他內容,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隱私,避免『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