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服務亦應嚴謹致死走丟有錯當賠
隨著現代生活中飼養寵物家庭的增加,各種提供寵物服務的商業機構也隨之增加,除了寵物醫院外,還有諸如寵物洗澡、寵物寄養等各項經營服務。然而,在為寵物提供服務過程中,由於寵物死亡、走失等原因而引發的糾紛也頻繁發生。
從法律角度而言,顧客把寵物送交寵物服務機構,無論是寄養、治療還是美容,都在事實上與寵物服務機構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雙方都應當依照約定或者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妥善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存在過錯並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本期案例來看,與寵物服務機構相關的糾紛大多是由於寵物死亡或者走失所引發。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本期的一個案例中,顧客伊某將斗牛犬送到李某的寵物店中洗澡。送去時,寵物並無異樣,誰知第二天開門時發現寵物死亡。就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寵物店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經調解,李某賠償伊某7500元。
目前,與寵物服務相關的規定還不完善,有關部門應當總結實際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抓緊制定相關規定,使寵物服務市場更加規范和有序。同時,在服務過程中,無論是顧客還是寵物服務機構,都應當增強法治觀念和證據意識,出現意外情況及時協商處理,盡量避免矛盾激化。
(胡勇)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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