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貓注射疫苗不幸斃命
主人帶貓到寵物醫院注射疫苗,離院不久後寵物貓死亡。為此,貓主人將寵物醫院告上法院,請求賠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糾紛案,醫院須向貓主人賠償相關損失2000元。
2015年7月,鄭某到博望醫院為其寵物貓注射疫苗。當日11時06分,醫院工作人員對貓完成注射;11時44分,鄭某帶貓離開醫院。但離開後,發現寵物貓躺倒、口吐白沫,遂立即返回醫院搶救。盡管醫院采取了一系列搶救措施,但寵物貓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鄭某將博望醫院訴至法院。
鄭某訴稱,博望醫院診療人員郭某的獸醫師執業證發證日期是2015年9月9日,在給貓進行診療服務時還未獲得北京市獸醫執業許可。此外,醫院在給貓注射疫苗前並未告知少數個體會在注射疫苗後出現休克等過敏反應,故應對貓的死亡負有全部責任。鄭某要求醫院方面賠償其寵物貓購買、飼養及火化的費用共計39380元。
對此,醫院方面辯稱,他們的診療行為規范,並無不當。郭某於2015年7月向相關部門提交審核材料,直至9月纔下發證書;鄭某的寵物貓品種屬波斯貓,系心肌病多發品種,且疫苗屬於會引起過敏型反應的物質,故貓的死亡與診療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擔責。
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關於獸醫師資質問題,因博望醫院工作人員郭某在為寵物貓實施疫苗注射時並未取得獸醫師執業證,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認定獸醫師存在不具備執業資質、未在注射前就進行風險告知等過錯。但從過錯內容看,均屬工作瑕疵范疇,故博望醫院僅應就其工作瑕疵對寵物貓注射疫苗後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於鄭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一審認為,因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限於自然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況下對於『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根據鄭某飼養寵物的時間長短等因素考慮,對精神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因寵物貓的購買和飼養在市場上並無固定價格,且鄭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故法院將參照市場價格,結合博望醫院過錯程度,一審判令博望醫院賠償鄭某損失2000元。
鄭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稱寵物貓是通過網絡購買,沒有發票,但有匯款憑證及賣家證言,原審對寵物貓的價值認定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提供的出售人手寫證明中的出售人陳某並未出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進行核實,轉賬記錄在一審期間就已提交法院,但相關證據無法證實寵物貓的購買價格。一審法院參照市場價格,結合博望醫院過錯程度,對於賠償數額酌情認定並無不當。據此,法院終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