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刪改嫌疑人筆錄
謝某供述,案發當天,他讓李某等人做好筆錄等相關取證工作及向分局預審或刑偵領導匯報。下午4時許,李某匯報說,經跟分局溝通,吳某不夠拘留條件,並說吳某願意交2萬元贖人。他同意讓吳某交錢後放人。
李某供述,他給吳某做筆錄後,向謝某匯報案情並問『沒有被害人的筆錄,案件怎麼處理?』謝某說,那就讓吳某找人拿保證金來,然後就把他放了。
據廖某供述,他和李某給吳某做筆錄時,吳某提出能不能拿錢來贖人。於是他打電話向謝某匯報,謝某具體怎麼說記不清楚了,但大意是讓吳某拿2萬元錢過來再放人。他把謝某的意思跟李某說後,李某到外面打電話,回來後便讓吳某打電話聯系朋友拿錢來贖人。
後來謝某叫他打開之前吳某的筆錄,刪掉盜竊財物裡面有1萬多元的內容,更改成不清楚盜竊了什麼財物。筆錄改完後,雷某拿給吳某簽字。兩三天後,李某叫他到派出所,在車庫裡給了他1500元。
雷某供述,在確定收錢放吳某後,他和廖某把吳某錄入刑嫌人員信息,沒有錄入違法人員信息。放走吳某後一兩天,李某拿了一沓錢給他。
4人均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法院認為,謝某、李某、廖某、雷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4人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法院一審判決謝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廖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追繳4人違法所得25000元,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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