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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竊10萬條客戶信息賣5千 致公司損失40餘萬
2017-09-06 10:00:34 來源:中新網  作者: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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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案情

  蒙對系統密碼被發現後轉移數據

  趙某供述中稱,今年3月,他從趕集網看到研究院的招聘信息,覺得條件不錯即前往應聘,3月7日面試通過後正式入職。當天就開始擔任電話銷售業務員。

  趙某說,單位的系統分為管理員、小組長和業務員,每個系統的權限不一樣。每個員工都配有電腦,並連接單位的電話購物系統,但業務員賬號只能看到自己的業績,『我想看看別人的業績,大概掙多少錢。』

  『系統有密碼,我隨便試了個123,沒想到就進去了』,趙某說,自己無意間發現了系統管理員的權限密碼,能看到所有客戶的訂單信息。

  『我認為這些信息能賣錢』,趙某開始下載這些客戶信息,9天時間裡分4次共竊取了客戶信息10萬條,其中2萬條詳細的客戶信息包括姓名、電話、住址、訂單信息、購買過保健品的種類和價格等。

  趙某稱,3月8日入職次日,趙某就在網上聯系到一個買家,對方自稱也是做保健品銷售的,他與該買家通過電話和QQ聯系,雙方通過支付寶轉賬。

  趙某說,他先從所竊取的信息中選取了20條到30條截圖發給買家,對方核實後確定購買,並要求提供研究院當天成功訂貨客戶的資料,成交後再通過支付寶打款2次,每次2500元,所得5000元已被自己花光。

  『我就從單位系統內偷偷下載了最近3天成功訂貨的客戶資源,大約200條,然後通過QQ發給對方了。』趙某說,3月18日單位發現有數據被盜,為了不被發現,他把一些客戶資料存進手機後,將存數據的U盤扔進馬桶裡衝掉,然後刪除工位電腦上的數據。

  -追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明確『特別嚴重』標准

  記者了解到,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後,該案是豐臺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案件。

  豐臺法院刑一庭法官吳超介紹,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這兩個罪名,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上述兩個罪名統一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且增加了一檔刑期,『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何種情況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有具體的標准』。吳超表示,今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對於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

  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涉案『交易信息』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准為5000條,如果犯罪行為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則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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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