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醫院是否真正秉持了專業精神並對生命負責?
榆林一院在回應『為何必須家屬簽字』時提到,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圖據@榆林一院微博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產婦並未撤回授權,所以醫院只能使用此前家屬要求使用的順產。
但實際上,《侵權責任法》早就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從榆林一院的回應來看,似乎每個環節都非常小心謹慎地征求了產婦和家屬意見,尤其是在醫患關系緊張的當下,貌似每一道手續都可以讓其免去法律責任。
但這些文件始終沒有回答,跳樓產婦馬某是否真正獲得了專業的對待,在她疼痛難忍反復要求進行剖宮產的時候,醫院有沒有真正以產婦生命安全為重,對其做出最妥善的生產安排,而不是固守一紙『授權書』?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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