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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銀行職員轉走儲戶判擔責 儲戶存在重大過錯但不服
2021-11-04 10:40:37 來源:上游新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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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審判決:儲戶存在重大過錯擔責八成

  據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山西清徐農商行被指未盡核實義務遭起訴》報道顯示,2019年,太原市清徐縣的丁阿姨在該縣農商行員工王某某的勸說下,先後將家裡的存款共1200萬元存入清徐農商行。不久後丁阿姨發現存款莫名消失:其中2019年3月7日分兩筆存入的743萬元存款有銀行轉存回單,卻沒有入賬(銀行賬目顯示,第一筆存入的543萬元根本沒存進賬戶,第二筆存入的200萬元也已被轉走);2019年4月3日、4日分別存入的300萬元、200萬元定期存款被轉走,但沒收到銀行任何核實或提醒消息。2020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師對先期500萬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商行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2021年9月2日,清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丁阿姨在清徐農商行處開立儲蓄存款賬戶,存入相應的款項,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丁阿姨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丁阿姨將自己的存款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雖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認可是領取禮品,但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單上注明讓王某某持存單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丁阿姨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一方面,清徐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義務,且王某某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證時存取匯款人姓名欄應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誤填為王某某的父親『王某錄』,銀行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對涉案存單支取後轉賬到王某某的父親賬戶,且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因此清徐農商行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

  最終,清徐縣人民法院認定儲戶丁阿姨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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