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是否可以多次召開?
丁金坤稱,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六條規定,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在開庭審理前多次召開;休庭後,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
丁金坤表示,由於審判期限的限制,不可能開很多次庭前會議。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虞元堅表示,被告一方所指的『非法證據』簡單來說,可能指公安或者檢察院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比如『刑訊逼供』等。『法院臨時取消,可能是考慮需要時間對被告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進行初步審查。』
虞元堅表示,『一旦真的有非法證據,不去處理,會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有網友表示疑惑,原定於12月17日的開庭延期,距離下次開庭會不會很久?李先生一家十多人都在昆明,現在該回去還是不回去呢?
丁金坤表示,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庭前會議距離下次開庭相隔幾天或幾星期都有。』
丁金坤稱,12月17日再次召開庭前會議,以期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合法性達成一致。無論是否達成一致,法院都可直接開庭,在庭審中調查。『達成一致,開庭就快了,達不成一致,開庭就慢了。』
虞元堅律師稱,家屬需仔細詢問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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