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在這一過程中,學校和老師是否應該負有責任?
記者注意到,《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中提到,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其中,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生可以適用嚴重教育懲戒,包括停課停學。學校懲戒委員會可根據相關規定實施教育懲戒,但事先需告知家長,且停課或者停學不超過一周。
同時《規則》也指出,學生及其家長對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而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劉錄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稱,『學校和老師存在明顯過錯。』劉律師表示,對於違反學校紀律,情節似乎並不嚴重的學生,懲戒過於苛責。懲戒目的應當是善意、正當、適度,而不能無度或者刁難。尤其學生在家反省超過一周後,在學生和家長多次提出返校、回歸集體時,被『莫須有』拒絕,學生可能認為被刁難或者報復,內心產生痛苦、焦慮,由失望到絕望,最後不堪精神壓力自殺,與學校和老師的不當懲戒行為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學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劉律師說,『老師應當受相應行政處理。從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角度分析,學校和教師教育管理和懲戒不當,是引起學生自殺的原因之一,但選擇自殺的結果,並非學校或者老師主動追求為之,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意外性。』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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