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王女士售賣的燒白、粉蒸肉是用一個土碗外面的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裝,風豆豉回鍋肉是用一個金色鋁箔餐盒密封並粘貼封口包裝。但上述包裝均無產品名稱、生產時間、生產經營者名稱和地址、保質期等標識。
法院認定,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規定,因此,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訴求。
一審判決後,王女士上訴,但二審依然維持原判。
對於這樣的結果,王女士和家人覺得十分委屈,他們認為自己的產品是安全的,並沒有侵害客人的權益。另外,經過查詢,他們發現邵某為獲得懲罰性賠償,曾經發起多個產品責任糾紛案,懷疑對方是職業打假人。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搜索發現,邵某牽涉多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
其中一起案例,邵某在重慶大渡口區小黑子副食超市購買了散裝稱重的『排骨面』1袋,支付價款5.40元,要求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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