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產品為散裝銷售的『排骨面』,其保質期的相關標識規定並不直接適用預包裝食品的標准規定。而原告舉示的證據中,案涉產品並未出現任何變質的情況,原告亦沒有進一步舉示證據證明該產品已經出現了腐敗、變質或者不適宜食用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狀況。法院判定,被告出售的案涉產品確實存在瑕疵,但不應據此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駁回了邵某的賠償請求。
記者隨後聯系到王女士的辯護律師——重慶昇騰律師事務所牟建民律師。牟建民律師告訴記者,從各種信息來看,本案原告並非一般善意的普通消費者,經查,其在2021年上半年就在合川區人民法院發起產品責任糾紛十餘起,訴求均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獲得十倍懲罰性賠償。
辯護律師搜集的部分邵某在合川區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列表
散裝食品銷售應如何認定權責?
辯護律師稱本案存兩大爭議,10倍賠償有失公允
牟建民律師表示,此案判決十倍懲罰性賠償存在爭議,他認為有兩點理由。
第一點,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但本案中,王女士銷售的系散裝食品,有真空袋並不能認定其為預包裝食品。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