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案涉產品的微店上,每個案涉產品的產品展示頁面末端也載明了產品說明書。這些均能讓消費者清楚了解該產品的相關質量信息,不存在誤導。
牟建民律師認為,案涉產品因快遞配送時的真空外包裝沒有相關產品信息標識而不符合相關規范,也只能認定為案涉產品存在標簽瑕疵,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
第二個爭議點,是違反《食品安全法》並不必然等同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所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而本案中案涉產品並未出現任何變質的情況,購買者也沒有進一步證明該產品已經出現了腐敗、變質或者不適宜食用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狀況,對其造成損害進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
牟建民律師認為,若食品本身並沒有存在質量問題,只是外包裝標注不符合規定,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應當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條的懲罰性賠償。他表示,本案中王女士銷售的也應當是散裝食品,真空包裝只是為了方便運輸保存而設置,並不能因此認定其是預包裝食品。牟建民律師舉例說,在各大商超銷售與本案產品類似的熟肉制品、涼菜制品等散裝食品,消費者均是用食品購物袋包裝帶走,超市不可能在每一份包裝上標注產品信息,如果認定這些包裝的產品也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那麼顯然不符合基本常識和消費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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