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黃曉娟致電江西省高院審監庭法官鄧名興,對方介紹,判決書再審申請理由內容來源於案卷材料,不服可向江西省檢察院申請監督。
1月14日,記者致電江西省高院審監庭,對方工作人員表示,經過核查,他們認定系筆誤,將會聯系承辦法官下發補正裁定書,『不要老揪著這件事,沒有必要擴大化』。
黃曉娟介紹,2012年以來,承建商熊志華因掛靠南昌市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建工集團』)承包贛南醫學院附屬醫院工程項目,多次向她借款,期間有借有還,至2015年8月尚欠她1000多萬元。此後,借款人由熊志華變更為南昌市建工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建材公司』),且此款由建工集團提供擔保。
黃曉娟說,借款到期後,建材公司未按約定還款,她遂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章貢區法院分兩次判決建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和700萬元等,建工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建工集團不服上訴。此後,贛州中院下達(2018)贛07民終3475號和(2018)贛07民終32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均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贛州中院終審判決下達後,建工集團承擔了擔保責任並被執行。
針對上述2起擔保案件,建工集團於2019年4月9日分別向江西省高院申請再審。江西省高院受理後,上述案件分別由審監庭和立案庭進行再審審查。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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