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江西省高院下發《民事裁定書》,裁定由江西省高院提審(2018)贛07民終3475號案。而對於(2018)贛07民終3227號案,建工集團於同年9月29日向江西省高院提交《撤回再審申請書》,次日,江西省高院下達了(2019)贛民申86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准許建工集團撤回對(2018)贛07民終3227號案的再審申請。
2019年10月29日,江西省高院下發(2019)贛民再145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撤銷贛州中院(2018)贛07民終3475號民事判決和贛州市章貢區法院(2018)0702民初506號民事判決,由建材公司向黃曉娟還本付息。
這就意味著,江西省高院的再審判決認定免除了建工集團對建材公司300萬元借款的連帶擔保責任。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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