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兒子簽字認定有效
胡亂承諾退定金
接到投訴後,龍馬潭區消委會高壩分會的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了解,並認真審查了當事雙方簽訂的房屋《訂購協議》。在向糾紛雙方仔細宣傳了《消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後,消委工作人員明確了糾紛雙方各自的責任。
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黃先生在得知自己兒子簽訂了房屋《訂購協議》後,繳納了5萬元的定金,應當認定為黃先生追認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黃某豪簽訂的合同,該合同應當是有效的。
但是黃先生是聽信了售樓部工作人員介紹房產面積有118平方米而同意購買的,而事實上真實的產權面積只有86平方米,也就是說該房屋《訂購協議》的簽訂,系售樓部工作人員的虛假承諾所促成的。
在消委工作人員耐心細致的勸解下,該售樓部承認此舉系個別售樓人員為創業績心切,在未弄清房屋面積就向消費者作出似是而非的承諾,從而導致出現該起購房糾紛,單位內部將對其進行問責處理。最終售樓部表示:同意無條件退還消費者5萬元購房定金。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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